粵食藥監局注〔2017〕94號
各地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按照國家總局《關于研制過程中所需研究用對照藥品一次性進口有關事宜的公告》(2016年第120號)規定,為做好對照藥品一次性進口日常監管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研發機構及其委托代理機構均可作為申請人,申請一次性進口藥品制劑或原料藥,用于以中國境內藥品注冊、仿制藥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為目的的研究。申請一次性進口麻醉藥品、精神藥品、臨床試驗用生物制品須按原渠道向國家總局申報。
二、申請人按照進口備案要求,應從《進口藥品批件》載明的藥品進口口岸進口,向對應口岸食品藥品監管局申請辦理《進口藥品通關單》。
三、申請人負責所進口對照藥品在藥物研究過程中的科學性和合理性,承擔所進口對照藥品的質量安全、使用管理以及過程中的風險防控和處理,嚴格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
用于臨床試驗的對照藥品,進口后經檢驗合格方可用于臨床試驗。申請人可自行檢驗,也可委托藥品檢驗所進行委托檢驗。檢驗標準可選用下列之一:(1)生產廠家的質量標準;(2)《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現行版中收載的標準;(3)申請人自擬標準,且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現行版的通用要求。
臨床研究過程中及研究結束后,申請人應及時向所在地市局報告使用情況,于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前填寫《一次性進口藥品使用情況匯總表》(附件1)報送所在地市局。
申請人屬于委托代理的,由委托方承擔上述責任與義務,并完成上述工作。
四、在我省口岸辦理一次性進口藥品的,口岸局應匯總一次性進口藥品通關情況,于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前填寫《一次性進口藥品通關情況匯總表》(附件2),分別報送紙質版和電子版(Excel表格)至省局藥品注冊處。
五、各市局根據我局抄送的《進口藥品批件》,要切實加強對行政區域內藥品研發機構和藥品生產企業的日常監管,對藥品研究過程中的進口對照藥品的使用情況應加強監督與核查,特別是用于臨床試驗的對照藥品,應予以重點監管,保障臨床用藥安全。建立檢查臺賬制度,填寫《一次性進口藥品監督檢查情況匯總表》(附件3),于每年7月10日、次年1月10日前分別報送紙質版和電子版至省局注冊處。各地在研究用對照藥品一次性進口相關工作中遇到的問題,要及時向省局反饋。
聯系人及電話:黎慧貞,020-37885162
附件:1.一次性進口藥品使用情況匯總表
2.一次性進口藥品通關情況匯總表
3.一次性進口藥品監督檢查情況匯總表
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7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