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級以上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省局機關各處室,省藥品檢驗所、省食品檢驗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印發食品快速檢測方法評價技術規范的通知》(食藥監辦科﹝2017﹞43號)和《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關于規范食品快速檢測方法使用管理的意見》(食藥監科﹝2017﹞49號,簡稱《意見》),為規范食品快速檢測方法及其產品的使用管理,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食品快速檢測產品(簡稱快檢產品)是指食品快速檢測方法的產品化,包括試劑化、試紙化、儀器化、設備化等。食品快速檢測方法分為國家規定的(食藥總局或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和不屬于國家規定的兩種類型,因此,快檢產品也據此分為國家規定方法的快檢產品和不屬于國家規定方法的快檢產品。
二、食品快速檢測方法及其產品不能替代食品檢驗機構利用常規實驗室儀器設備開展的食品檢驗活動,不能替代食品安全監管工作中部署的食品抽樣檢驗。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在食品安全監管工作中可以采用快檢產品對食品進行抽查檢測,國家規定方法的快檢產品主要針對食用農產品、散裝食品、餐飲食品、現場制售食品的定性檢測;不屬于國家規定方法的快檢產品可以在食品安全監管中進行初步篩查。
三、監管人員、檢測人員應當嚴格按照快檢產品使用要求規范操作,詳細記錄篩查食品品種和名稱、數量、檢測項目、檢測日期、檢測方法、檢測人員姓名、檢測結果以及所使用快檢產品生產企業、產品型號批號等信息。對定性檢測、初步篩查結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應當依法進行抽樣檢驗。
四、食品藥品監管部門采用國家規定方法的快檢產品對食用農產品進行現場抽查檢測呈陽性的,應當及時跟進監督檢查和抽樣檢驗,防控風險。被抽查食用農產品經營者對快檢結果無異議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依法處置;對快檢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檢測結果時起四小時內申請復檢。復檢不得采用快檢產品。
五、根據食品藥品監管總局《意見》,省局和廣州市、深圳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所屬的食品檢驗機構作為食品快檢產品評價機構承擔全省系統快檢產品的評價任務,應當依據食藥總局辦公廳印發的《食品快速檢測方法評價技術規范》和省局印發的《食品快速檢測產品評價技術規范》建立健全快檢產品的評價能力。省局科技和標準處要加強對食品快檢產品評價機構能力建設和評價工作的監督檢查;省食品檢驗所要加強對食品快檢產品評價機構能力建設的指導培訓。
六、省局和廣州市、深圳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在2017年11月30日前,委托食品快檢產品評價機構完成2017年度擬采購、采購后使用中快檢產品的評價工作。受委托的食品快檢產品評價機構應當在2018年1月15日前完成評價并填寫《食品快速檢測產品評價結果匯總表》(附表)報送省局科技和標準處。省局負責統一收集匯總,及時向系統內發布《食品快速檢測已評價產品目錄》。
七、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根據監管需要做好快檢產品的年度采購計劃,按照“誰使用、誰評價”的原則,將快檢產品評價經費納入采購預算。采購省局發布《食品快速檢測已評價產品目錄》中的合格快檢產品無需評價,否則應當委托食品快檢產品評價機構進行評價。評價應當在擬采購前、采購后使用中分別進行,并至少有1次覆蓋全部品種。
八、從2018年起,食品快檢產品評價機構應按季度向省局科技和標準處上報《食品快速檢測產品評價結果匯總表》。省局負責統一收集匯總后按季度向全省系統發布《食品快速檢測已評價產品目錄》,目錄收錄的評價結果自發布之日起計有效期一年。為避免同企業、同品種、同規格快檢產品的重復評價,食品快檢產品評價機構不得受理省局發布的《食品快速檢測已評價產品目錄》中且處于有效期內的快檢產品的評價。
九、2018年5月1日后,對未經評價或評價結果顯示不符合相應要求的快檢產品,要停止使用或者不得采購。
附表:《食品快速檢測產品評價結果匯總表》
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7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