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食品從業人員健康檢查的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要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食品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工作的監督管理,為幫助醫療衛生機構了解健康檢查機構申請條件、流程,特梳理本服務指南。
一、申請主體
廣東省內具備健康檢查條件,自愿承擔食品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工作,自愿納入全省食品從業人員健康檢查信息化管理系統按時上傳《廣東省食品從業人員健康證明》數據的醫療衛生機構。
二、申請條件
根據《辦法》第十條規定,承擔食品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工作的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二)具備與健康檢查相適應的檢查、化驗場地、設施設備和管理制度。各種設備運行良好,有相應的規范操作規程;
(三)具有與健康檢查項目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四)配置數碼照相和打印設備,對申請辦理健康檢查證明的人員頭像進行現場采集和打印;
(五)具有現代信息化管理設備和技術,對健康檢查過程進行信息化管理;
(六)安裝使用全省統一的食品從業人員健康檢查信息報送系統;
(七)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申請流程
據《辦法》第四條規定,具備上述條件的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向所屬區(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自愿納入全省食品從業人員健康檢查信息化管理系統的書面申請(附件1),由屬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將申請名單上報省、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原餐飲服務從業人員健康檢查機構如自愿承擔食品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工作,應按上述流程提出書面申請。
四、名單管理
根據《辦法》第五條、第十四條規定,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根據各地上報名單公布承擔食品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工作的醫療衛生機構名單。
食品從業人員健康檢查機構應按時上報《健康證明》數據,被發現連續兩個月未上傳《健康證明》數據的,屬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予以書面告知;再連續一個月未上傳《健康證明》數據的,屬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上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從全省食品從業人員健康檢查信息平臺名單中刪除。
五、數據上報
“廣東省食品從業人員健康檢查機構信息報送系統”安裝及使用方法見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