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完善食品藥品舉報獎勵制度,加大對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構建食品藥品安全社會共治格局,根據國家總局《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食藥監稽〔2017〕67號)規定,結合我省現有投訴舉報獎勵工作實際,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會同省財政廳,對2016年印發的《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廣東省財政廳舉報重大食品藥品違法行為獎勵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進行了修訂,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9月30日。《辦法》共七章二十八條,分總則、獎勵范圍、獎勵條件、獎勵標準、獎金兌付、監督管理和附則,主要特點如下:
一是劃定獎勵范圍。《辦法》明確13類違法行為屬于危害嚴重、性質惡劣的重大違法行為。對舉報一般違法行為,按其他相關的規定給予獎勵。
二是簡化申請獎勵的程序。《辦法》規定,對申請最低獎勵金額獎勵的,舉報違法行為一經查證屬實即可在15個工作日內申請獎勵,無需等到案件查處完畢。同時,舉報者也可以自主選擇等到案件查處完畢后按涉案違法產品的貨值按比例來計算獎勵金額。
三是提高獎勵標準。《辦法》規定,一級舉報最低獎勵金額不低于8000元,二級舉報最低獎勵金額不低于5000元,三級舉報最低獎勵金額不低于2000元。同時規定4種有特別重大貢獻的舉報類型獎勵限額從原先的不超過30萬元修改為原則上不少于30萬元,進一步鼓勵群眾舉報,增強舉報積極性。
四是規定主動告知。《辦法》規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工作人員對符合獎勵條件的舉報,應當主動告知舉報人申請獎勵。這充分表達了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積極鼓勵公眾舉報重大食品藥品違法行為的意愿。
五是明確首負責任。《辦法》規定,凡是向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管局直接舉報重大違法行為的,無論該違法行為是由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管局直接查處還是交由市縣局查處,均在查證屬實后由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管局予以獎勵。
此外,《辦法》還明確各市、市縣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財政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本地區舉報重大食品藥品違法違規行為的獎勵辦法。
(2018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