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危害,確保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所需醫療器械盡快完成審批,根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39號)及《醫療器械注冊與備案管理辦法》(市場監管總局令第47號)、《體外診斷試劑注冊與備案管理辦法》(市場監管總局令第48號),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組織修訂了《醫療器械應急審批程序》,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醫療器械應急審批程序通知》(國食藥監械〔2009〕565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藥監局
2021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