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落實“四個最嚴”的要求,加大行政處罰案件查辦力度,嚴厲打擊“兩品一械”違法行為,規范我省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案件交辦督辦工作,省藥品監管局出臺了《廣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案件交辦督辦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并于11月6日正式實施。
《辦法》創新了交辦案件工作方式,案件及案件線索交辦可采取個案交辦和集中交辦的方式。其中集中交辦是建立在個案交辦基礎之上的特殊方式,是在處理同一時間段集中發生的、具有行業性問題的或涉及跨區域多違法主體的同類型案件及案件線索時可采取的一種工作方式。省藥品監管局開展案件及案件線索集中交辦應做到“四統一”,即統一調查取證的要求,統一違法行為的定性,統一處罰裁量的基準,統一信息公開的口徑。
《辦法》細化了交辦工作全流程,緊扣線索來源、交辦啟動、承辦單位立案、作出處罰決定、結案五個關鍵環節進行細化,詳細規定了交辦單位和承辦范圍的義務和時限要求;明確了交辦案件辦理的主體責任,交辦案件的主辦責任在承辦單位,以承辦單位的名義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實現了與國家藥監局重大疫苗違法案件掛牌督辦管理規定的全面對接,在督辦啟動、進展報告和督辦辦結三個環節引入了國家藥監局規定的具體要求,在對全省案件督辦工作進行規范的同時,貫徹落實好國家藥監局督辦規定。(執法監督處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