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食藥監局藥通〔2016〕37號
深圳市明華堂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等2家藥品經營企業嚴重違反《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規定,我局依據《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認證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依法撤銷其《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認證證書》,并根據《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生產經營單位信用分類管理的實施辦法》(粵食藥監法〔2014〕109號)規定,評定其信用等級為“嚴重失信”,現予以公布。
許可證號 |
證書編號 |
企業 名稱 |
法定代表人 |
質量負責人 |
注冊 地址 |
撤銷 日期 |
違法事實 |
信用評定等級(自撤證之日起生效) |
粵BA7550214 |
B-GD-14-076 |
深圳市明華堂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 |
羅子明 |
楊洋 |
深圳市龍崗區橫崗街道深峰路3號101之五 |
2016年2月24日 |
1.企業未對零售門店實行統一質量管理、統一采購和統一配送。 2.質量管理部門未按要求履行規定職責。 3.企業總部、配送中心(倉庫)和零售門店之間未能實現信息傳輸和數據共享。 4.企業總部、配送中心(倉庫)和零售門店的計算機系統未能對藥品購進、驗收、出庫復核、配送等數據進行真實記錄。 |
嚴重 失信 |
粵AA0200797 |
A-GD-14-0999 |
廣州市龍祥藥業有限公司 |
宋麗萍 |
羅紅英 |
廣州市白云區太和鎮永興村永興東路一橫街1號一樓東面 |
2016年3月9日 |
1.企業未按批準的許可內容從事藥品經營活動。 2.企業負責人未能提供必要的條件,保證質量管理部門和質量管理人員有效履行職責。 3.該企業在未做首營品種審核的情況下購進藥品,質量負責人未能在企業內部對藥品質量管理實施裁決權。 4.質量管理部門未能有效開展質量管理工作,未能有效履行質量管理部門的職責。 5.企業銷售的部分藥品未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增值稅普通發票》,不能證明藥品銷售合法流向。 |
嚴重失信 |
特此公告
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6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