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藥品監督管理局抽檢這一批次產品說明書不符合要求,故依據《醫療器械召回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令第29號),廣州市倍爾康醫療器械有限公司決定發起主動召回。
廣州市倍爾康醫療器械有限公司對其生產的耳溫計(注冊證:粵械注準20152070005)主動召回。召回級別為 三級 。涉及產品的型號、規格及批次等詳細信息見《醫療器械召回事件報告表》。
2020年9月17日
浙江省藥品監督管理局抽檢這一批次產品說明書不符合要求,故依據《醫療器械召回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令第29號),廣州市倍爾康醫療器械有限公司決定發起主動召回。
廣州市倍爾康醫療器械有限公司對其生產的耳溫計(注冊證:粵械注準20152070005)主動召回。召回級別為 三級 。涉及產品的型號、規格及批次等詳細信息見《醫療器械召回事件報告表》。
2020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