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對人名稱 | XXXXXXX有限公司 |
行政相對人類別 | 法人及非法人組織 |
行政相對人代碼_1(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91440XXXXXX857995A |
法定代表人 | XXX |
法定代表人證件類型 | 身份證 |
法定代表人證件號碼 | 440923XXXXXXXX0750 |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 粵藥監藥罰[2024]2009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規定中藥飲片 |
違法事實 | 當事人2024年1月4日生產的山藥(批號:2401002)先后經佛山市順德區藥品檢驗所、廣東省藥品檢驗所檢驗,判定為不符合《中國藥典》2020年版一部標準規定產品。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條第一款“禁止生產(包括配制,下同)、銷售、使用假藥、劣藥。”的規定。 經查,當事人共生產上述產品249.5公斤,銷售108公斤(召回36公斤,實際銷售72公斤),銷售價介于70元至112.1元/公斤之間,貨值少于10萬元。按照《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款“...違法生產、批發的藥品貨值金額不足十萬元的,按十萬元計算...”的規定,當事人此批山藥的生產貨值以10萬元計算。 當事人以112.1元、93元、76元、73元、70元每公斤的單價實際分別銷售35公斤、10公斤、11公斤、13公斤、3公斤,銷售貨值為6848.5元,違法所得認定為6848.5元。 |
處罰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款 |
處罰類別 | 沒收違法所得,沒收不符合標準規定產品,處以罰款。 |
處罰內容 | 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生產銷售不符合規定中藥飲片的違法行為,并給予以下行政處罰: 1.沒收違法生產的山藥(批號:2401002)177.275公斤; 2.沒收違法所得6848.5元; 3.處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貨值金額十倍罰款,即罰款100萬元。 以上罰沒款共計1006848.5元。 |
罰款金額(萬元) | 100 |
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的金額(萬元) | 0.68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4年10月12日 |
處罰有效期 | 3年 |
處罰機關 | 廣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 |
處罰機關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11440000MB2D034421 |
數據來源單位 | 廣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 |
數據來源單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11440000MB2D0344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