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對人名稱 | 深圳市*****有限公司 |
行政相對人類別 | 法人及非法人組織 |
行政相對人代碼_1(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 |
法定代表人 | *政 |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 粵藥監藥罰〔2024〕3011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未遵守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的行為 |
違法事實 | 當事人未遵守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從事藥品經營活動,應當遵守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建立健全藥品經營質量管理體系,保證藥品經營全過程持續符合法定要求”規定,屬于藥品經營企業未遵守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不能保證藥品經營全過程持續符合法定要求的違法行為。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當事人在廣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監督檢查中,被發現存在嚴重缺陷2項,主要缺陷4項,上述行為不符合《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第二條第二款、第四條、第十七條第(五)項、第二十三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條的規定,存在嚴重藥品質量安全隱患,被廣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采取暫停銷售的風險控制措施,屬于藥品經營企業未遵守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的違法行為。參考《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現場檢查指導原則》第七條:“監督檢查結果判定:嚴重缺陷項目(**)≥1,結果判定為嚴重違反《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的規定,應當認定為嚴重違反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 當事人自2021年8月至2023年4月期間,通過拼多多、京東、天貓平臺的網店銷售24882盒洛索洛芬鈉凝膠貼膏、1211盒海昆腎喜膠囊,銷售金額共計2006027.83元;根據當事人提供的采購進貨票據和藥品進銷存管理系統導出的《貨品進出統計表》(查詢期間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1月5日),只有167盒洛索洛芬鈉凝膠膏和2盒海昆腎喜膠囊的購銷記錄。當事人拒不承認第三方平臺反饋的銷售數據,提供虛假藥品購銷記錄,掩蓋違法事實,主觀故意性強,存在虛假欺騙行為,并且違法行為發生時間跨度長,無法溯源藥品貨值金額大。依據《藥品經營和使用質量監督管理辦法》第六十九條“有下列違反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情形之一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依據《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的情節嚴重的情形給予處罰:(三)藥品經營質量管理和質量控制過程中,記錄或者票據不真實,存在虛假欺騙行為的;”的規定,符合情節嚴重的情形。在行政處罰裁量中應當參照《廣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中《藥品管理法》自由裁量權基準序號10“4.情節嚴重: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藥品批準證明文件、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等藥物非臨床安全性評價研究機構、藥物臨床試驗機構等五年內不得開展藥物非臨床安全性評價研究、藥物臨床試驗,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貴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沒收違法行為發生期間自本單位所獲收入,并處所獲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十年直至終身禁止從事藥品生產經營等活動。”的規定。 當事人拒不提供網店銷售涉案藥品的完整銷售數據,拒絕執法人員檢查網店銷售涉案藥品的后臺數據,拒不提供第三方平臺反饋涉案藥品的進貨票據和供貨者信息。在行政處罰裁量中應參照《廣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二條第(五)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處罰:(五)拒絕、逃避、阻礙監督檢查、調查處理;或者采取妨礙、逃避、暴力、威脅或其他不正當手段抗拒、拒不配合執法人員查處違法行為;或者偽造、銷毀、隱匿有關證據材料的,或者以擅自啟封、轉移、隱匿、使用、改動、毀損、變賣等方式動用被查封、扣押物品、場所的;”的規定。 |
處罰依據 | 《藥品管理法》一百二十六條 |
處罰類別 | 吊銷許可證 |
處罰內容 | 吊銷藥品經營許可證 |
罰款金額(萬元) | 0 |
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的金額(萬元) | 0 |
暫扣或吊銷證照名稱及編號 | 藥品經營許可證 編號:粵BA7550187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4年9月18日 |
處罰有效期 | 36個月 |
處罰機關 | 廣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 |
處罰機關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11440000MB2D034421 |
數據來源單位 | 廣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 |
數據來源單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11440000MB2D0344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