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對人名稱 | 普寧市××× |
行政相對人類別 | 法人及非法人組織 |
行政相對人代碼_1(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 |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 粵藥監藥罰〔2024〕4004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1.提供虛假證明、資料騙取藥品經營許可證; 2.未遵守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經營藥品; 3.網絡銷售藥品未向藥品監管部門進行網絡銷售報告; 4.超出《藥品經營許可證》許可的經營地址從事藥品經營活動。 |
違法事實 | 經查:1.當事人申領《藥品經營許可證》時向行政機關提供虛假證明、資料騙取藥品經營許可證;2.當事人未遵守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經營藥品,情節嚴重;3.當事人在×平臺開設網店銷售藥品,未按規定向藥品監管部門進行網絡銷售報告;4.當事人違反監管部門對其采取的暫停銷售藥品風險控制措施,并超出許可的經營地址從事藥品經營活動。 |
處罰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三十九條、《藥品經營和使用質量監督管理辦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六十九條第三項、《藥品網絡銷售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 |
處罰類別 | 罰款、沒收違法所得、限制從業 |
處罰內容 | 當事人存在數個違法行為,分別作出評判裁量,合并處罰: (一)對當事人作出處罰: 1.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497,611.8元; 2.處罰款人民幣1,100,000元; 以上罰沒款合計人民幣1,597,611.8元。 (二)對當事人投資人(負責人)陳××作出行政處罰: 十五年禁止從事藥品生產經營等活動。 (三)對當事人企業負責人(執業藥師)江××作出處罰: 1.沒收違法行為發生期間自本單位所獲收入人民幣20,000元; 2.處罰款人民幣4,000元; 3.十年禁止從事藥品生產經營等活動。 以上罰沒款合計人民幣24,000元。 (四)對當事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店長)方××作出處罰: 十年禁止從事藥品生產經營等活動。 同時,依據《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六條和第一百三十九條以及《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二、第三項、十條第二項的規定,交由原發證部門吊銷當事人《藥品經營許可證》,十年內不受理其相應申請,并將當事人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
罰款金額(萬元) | 110.4 |
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的金額(萬元) | 51.76118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4年9月9日 |
處罰機關 | 廣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 |
處罰機關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11440000MB2D034421 |
數據來源單位 | 廣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 |
數據來源單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11440000MB2D0344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