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食藥監藥通〔2015〕31號
為打擊違法發布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行為,規范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發布秩序,經監測發現,2015年1月份在我省行政區域發布的違法廣告共606條次。其中違法藥品廣告424條次,涉及43個品種;違法醫療器械廣告18條次,涉及9個品種;違法保健食品廣告164條次,涉及10個品種。典型案例如:
一、廣告中標示名稱為“無敵丹膠囊”的藥品,通用名稱為“無敵丹膠囊”,批準文號為“國藥準字Z53020659”。批準的功能為“益氣活血,滋補肝腎,祛風除濕,消腫止痛。用于氣虛血瘀、肝腎不足引起的骨性關節炎。”,但是該藥品廣告宣稱其為“用了三個療程……腰不疼、腿不酸、腳趾也不涼,什么都好了”、“使用5天,突出的腰椎自動復位;使用一個月,腰脫的酸麻腫疼各種癥狀都得到改善”。該藥品廣告宣傳含有利用患者名義和形象為產品功效作證明,不科學地表示功效的斷言、保證,嚴重欺騙和誤導消費者。
二、廣告中標示名稱為“艾灸儀”的醫療器械產品,產品名稱為“電子灸治療儀”,批準文號“蘇食藥監械(準)字2012第2270411號”,生產企業為“蘇州工業園區為真生物醫藥科技有限公司”,注冊證中產品適用范圍“適用于中醫人體穴位艾灸治療”,但該產品廣告在我省媒體發布的廣告含有一些涉嫌嚴重違法情形:1、表示功效的斷言、保證;2、利用患者名義和形象為產品功效作證明。
三、公告廣告中標示名稱為“金奧力氨基葡萄糖碳酸鈣膠囊”的保健食品,產品名稱為“金奧力牌氨基葡萄糖碳酸鈣膠囊”,經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數據庫查詢,對應的批準文號為“國食健字G20140534”,生產企業為“威海南波灣生物技術有限公司”,保健功能為“增加骨密度”,在我省媒體發布的廣告含有以下涉嫌嚴重違法情形:利用消費者的名義和形象為產品功效作證明。
根據《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藥品廣告審查辦法》、《醫療器械廣告審查辦法》、《保健食品廣告審查暫行規定》等有關法規的規定,現予以公告。請全省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依據職能,對公告中涉及的品種進行重點監督檢查,請廣大消費者切勿輕信虛假廣告宣傳,以免造成自身健康和經濟權益的損害。
附件:1.2015年1月份違法藥品廣告
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5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