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首次進口的化妝品應向衛生部申請批準、備案后,方可在國內銷售。正規進口的普通化妝品,應有中文的標簽標識說明,并注明批準文號或備案號。2004年前文號的格式為:衛妝進準字(發證年份)第XXXX號,2004年后為:衛妝備進字(發證年份)第XXXX號,同時應注明生產商和經銷商的名稱、地址等。
目前市場上有一些沒有中文標識的所謂進口化妝品,應該說,很多是假冒偽劣產品。即使有部分是通過非正規渠道進入國內的所謂“正貨”,也可能由于國人的膚質與外國人有所不同,而在使用后可能出現皮膚損傷的情況。一般來說,正規進口的化妝品,其制造商會根據國人的皮膚特性開發出有針對性的產品。因此,消費者應購買循正規途徑進口的化妝品,以免損害身心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