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省藥品監管局部署落實對農村零售藥店購買退熱、止咳、抗病毒、抗生素等四類藥品的人員實名登記報告制度,進一步落實廣東省冬春季農村地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發揮農村零售藥店監測哨點作用,做好我省冬春季及春節期間農村地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按照冬春季農村地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各地要充分發揮農村零售藥店監測哨點作用。一是落實實名登記報告制度。自2021年1月29日起,對在農村零售藥店購買退熱、止咳、抗病毒、抗生素等藥品的人員實行實名登記報告制度,農村零售藥店應將購藥人員信息及時填報“在零售藥店購買退熱類藥品人員信息登記報告系統”。二是及時填報購藥信息。農村零售藥店發現購買退熱、止咳、抗病毒、抗生素等藥品的患者后,2小時內要報告鄉鎮衛生院、鎮村干部,及時記錄售藥時間及報告時間以備查,并在“在零售藥店購買退熱類藥品人員信息登記報告系統”中填報報告情況。三是加強監督檢查。各地市場監管部門要組織開展對農村零售藥店的監督檢查,重點檢查企業執行登記報告制度的情況以及是否存在瞞報、遲報、漏報的情況,督促藥品零售企業切實將企業主體責任落到實處。下一步,省藥品監管局將適時對各地開展督導,對檢查發現未執行登記報告制度的藥品零售企業,將依法嚴肅處理。(省局藥品監管二處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