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有關加強藥品安全工作的決策部署,持續加強藥品監督管理,扎實推進藥品安全鞏固提升行動,嚴厲打擊藥品網絡銷售違法違規行為,切實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用藥安全。現將第六批藥品網絡銷售違法違規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修元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非法渠道購進并銷售藥品案
2023年1月,根據投訴舉報線索,山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臨沂市修元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公司通過京東商城平臺銷售“甲磺酸阿帕替尼片”,相關藥品從非法渠道購進,涉案貨值金額4.69萬元。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條規定。2023年4月,山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條和第一百二十九條、《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一條第(二)(六)項規定,對該公司處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4.69萬元、罰款15萬元的行政處罰。
二、彭某某通過網絡無證經營藥品案
2023年4月,根據投訴舉報線索,浙江省臺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聯合公安機關對臺州市某醫院周邊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彭某某在未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通過中國醫藥供求網、中國藥品銷售網以及微信群,銷售司美格魯肽注射液等藥品,涉案貨值金額12.75萬元。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規定。2023年9月,臺州市椒江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對當事人處以沒收涉案藥品、沒收違法所得11.76萬元、罰款255.04萬元的行政處罰。
三、葉某某等人違法生產經營假藥案
2023年9月,根據日常監管發現的線索,廣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聯合公安機關在廣州市、南昌市、鷹潭市等多地開展專項檢查,發現當事人葉某某、占某某、高某某等人通過微信、阿里巴巴、拼多多等網絡平臺購買原料,在未取得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生產、銷售含有司美格魯肽成分的減肥藥,涉案貨值金額達3500萬元。2023年11月,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一等規定,依法將此案移送公安機關辦理。
四、萬某等人無證經營未取得批準證明文件藥品案
2024年1月,安徽省銅陵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五松鎮“康美資生堂女子護膚店”進行檢查時,發現萬某、陳某在未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通過微信銷售無中文標識、含司美格魯肽成分的注射劑,涉案藥品未取得藥品相關批準證明文件,萬某、陳某涉案金額超過1000萬元。2024年2月,銅陵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一規定,依法將此案移送公安機關辦理。
消費與合規提示:
一、消費者通過網絡購買藥品時,請重點關注兩個資質:一是藥品零售企業資質,藥品經營許可證應當公示于網站首頁或者經營活動的主頁面顯著位置;二是藥品資質,所購買藥品應取得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核發的藥品注冊證。消費者如發現無資質網售藥品、銷售禁止網售藥品等違法違規行為,請及時向所在地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投訴舉報。
二、司美格魯肽、利拉魯肽、替爾泊肽等藥品是一類治療糖尿病的處方藥,部分品種被批準用于治療肥胖和超重,但適用人群有嚴格限制。使用此類藥品,應當經醫生診療,憑處方從正規渠道購買,并在專業人士的指導下合理用藥。不屬于適用人群自行選擇用藥,可能會引發胃腸道的嚴重不良反應,造成身體健康損害;從非正規渠道購買使用此類藥品,或者購買使用未經批準(宣稱含有類似成分)的相關產品,可能存在成分不明、計量不準、摻雜使假等質量問題,無法保證治療效果,還可能引發嚴重毒性反應,威脅生命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