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廣州市查處陳某某銷售假藥案
【案情簡介】根據江蘇省某市檢察機關《不起訴決定書》和《檢察意見書》,廣州市白云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3年5月10日對當事人陳某某進行詢問調查。經查明,當事人伙同其他成員(均另案處理)在廣州市白云區、花都區從事銷售假藥肉毒素行為。他們通過微信發布肉毒素產品信息,吸引購買者前來詢價購買,再聯系上家發貨或者直接從花都區的倉庫使用快遞發貨給購買者。同時,經江蘇省某市檢察機關認定,從2022年7月至8月,陳某某伙同他人銷售假藥肉毒素,案發后當事人陳某某已退賠全部違法所得。當事人銷售假藥肉毒素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2023年8月10日,廣州市白云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依法作出罰款150萬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本案來源是刑事案件進入檢察起訴階段后,由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并移送辦案部門進行行政處理。藥品安全涉及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行政部門和司法機關認真貫徹落實“四個最嚴”要求,對藥品違法行為尤其是售賣假藥堅決果斷予以打擊處理,提升違法犯罪分子的成本,提升震懾力。涉案產品源于醫美行業,屬于當前社會進步形勢下人民群眾對美好生活向往的新需求,違法分子借助互聯網手段在此行業從事兜售假藥的違法行為,更加具有便捷性、隱蔽性和危害性。本案的查處有利于震懾通過網絡實施危害藥品安全的違法行為,有效凈化藥品市場環境,切實守護好群眾“藥箱子”,為人民群眾追求美好生活、為社會經濟高質量發展保駕護航。
二、中山市鄭某某等8人制售假劣藥“處罰到人”案
【案情簡介】2020年8月,中山市場監督管理局聯合公安機關查獲一宗涉外無證制售假藥特大窩點團伙大案。2021年11月22日,經檢察機關公訴,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對鄭某某等人生產假藥案作出一審判決,依法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責任。法院查明當事人的主要犯罪事實:當事人鄭某某等人結伙生產假藥,犯生產假藥罪;且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產品,犯生產偽劣產品罪。根據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反向移送”的線索和查明的事實,中山市場監督管理局認真落實“處罰到人”制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于2023年11、12月起分別對鄭某某等8人做出終身禁止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落實藥品違法行為“處罰到人”的規定,是全面貫徹“四個最嚴”要求的重要手段,對預防、懲處和震懾藥品安全領域違法犯罪,維護法律權威,全面提升藥品安全保障水平,具有重要意義。《藥品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國藥監法〔2022〕41號)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對于人民法院已經作出生效裁判的案件,依法還應當由藥品監管部門作出吊銷許可證件等行政處罰的,……藥品監管部門可以依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認定的事實和證據依法予以行政處罰。本案中,行政執法部門與司法機關加強協作,健全情況通報、案件移送、信息共享、信息發布等工作機制,著力加大對藥品領域違法犯罪行為打擊力度,實現了藥品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高效、無縫銜接,提高法律震懾力。
三、深圳市某公司生產不符合備案的產品技術要求的醫療器械案
【案情簡介】2023年2月8日,廣東省深圳市市場稽查局執法人員前往深圳市某公司經營場所進行日常執法檢查,在該公司倉庫發現“液體敷料”留樣品一批。該公司生產記錄和產品實物顯示,涉案產品由注射器玻璃針管和注射器用推桿、活塞和液體組成,為玻璃注射器狀,頭端可接注射針頭,與已經備案產品技術要求標明的內容“產品的容器為瓶狀和袋狀”不相符,該公司對此事實予以確認。對該公司生產與經備案產品技術要求不符第一類醫療器械“液體敷料”的行為,廣東省深圳市市場稽查局依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八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以下行政處罰:1.處罰款人民幣37468元;2.沒收違法所得18734元,共計罰沒款56202元。
【典型意義】本案涉案企業擅自將已經備案的第一類醫療器械“液體敷料”非法改裝為頭端可接注射針頭,進而可能產生較大風險。辦案單位主動加強第一類器械產品整治規范,自行摸排、自行發現案源線索,主動開展醫美產品違法生產源頭的嚴厲打擊,有效保障了消費者用械安全,體現了監管部門對醫療器械風險隱患的敏銳觸覺,彰顯了監管部門的擔當作為和專業水平。
四、東莞溫某橋、周某富未經許可生產假冒偽劣三類醫療器械試劑盒案
【案情簡介】根據舉報線索,2022年12月27日,廣東省東莞市市場監管局聯合公安部門對溫某橋、周某富等人經營的廣東某塑膠制品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現場查獲帶有標識的三類醫療器械試劑盒成品、包裝盒、原材料一批,涉案產品貨值為911373元。上述涉案試劑盒經抽樣檢驗不合格。溫某橋、周某富涉嫌未經許可生產假冒偽劣三類醫療器械試劑盒,經東莞市市場監管局移送、公安機關偵辦、檢察機關公訴、人民法院審判,于2023年6月被判處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溫某橋、周某富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一年六個月,分別被并處罰金20萬元、10萬元。
【典型意義】本案是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高效銜接的典范。辦案部門在日常工作中注重與公安機關保持緊密聯系,在接到緊急線索或遭遇突發情況時,能夠第一時間聯合公安機關辦案。本案中,在接到舉報線索后,在短短半小時內監管部門與公安機關就到達現場聯合執法,為有效控制現場涉案人員、固定證據材料等方面創造了最佳條件,從而取得了趕在制假窩點出貨前將假冒偽劣產品全部控制的顯著打擊成效。
五、深圳某貿易有限公司銷售假冒化妝品案
【案情簡介】根據前期聯合摸排線索,2023年3月30日,廣東省深圳市市、區兩級藥品監管部門與公安機關聯合對犯罪團伙實施抓捕行動,在深圳龍崗、深圳福田、東莞清溪同時展開行動。在位于東莞倉庫查獲進口品牌化妝品4000余盒,經權利方委托的代理人現場鑒別,上述化妝品為假冒注冊商標產品。經調查,現場查獲化妝品涉案貨值金額約300萬元,網店累計交易金額1.5億元,公安機關抓捕犯罪嫌疑人18名。該犯罪團伙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化妝品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之規定,深圳市市場稽查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典型意義】本案是典型的偽造跨境身份銷售假冒化妝品的案例,區別與以往單純造假售假的案例,犯罪嫌疑人采取“線上零售+線下批發”的新型銷售模式。該團伙按照網店公司模式運營,團伙成員包括客服銷售、專職主播、物流運輸、行政人事等崗位,分工明確,運營管理正規嚴格。該團伙是有組織有預謀的利用互聯網技術和物流來逃避檢查。該團伙成員設備不鏈接有線路由器,使摸排時人員地點經常變換,增加了摸排難度。在本案中,公安機關辦案民警在聯合摸排階段向園區物業亮明身份并要求配合調取相關視頻才得以鎖定發貨地點,因此要打擊日益猖獗的互聯網違法行為需要行政與刑事更緊密的銜接,聯合摸排發揮各自優勢,形成合力。
六、潮州陳某梅通過網絡平臺非法經營未經注冊的特殊化妝品案
【案情簡介】2023年3月8日,廣東省潮州市潮安區市場監管局對陳某梅經營未經注冊的特殊化妝品立案調查。經查,陳某梅自2022年10月起,通過其在網絡拼多多平臺開設的“有間美舍護膚”網店銷售未經注冊的“祛斑霜”化妝品,銷售總額5098.2元。為查實查透當事人存在的違法行為,監管部門及時整合執法資源,跨領域協同調查,發揮基層監管部門效用,開展全鏈條核查;另查明當事人銷售該產品時通過刷單虛構交易記錄55條,交易金額為18560元,以及非法開展廣告宣傳等違法行為。當事人經營未經注冊特殊化妝品的行為,違反了《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2023年11月3日,廣東省潮州市潮安區市場監管局依據《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等規定,決定對當事人處罰如下:1.沒收違法所得5098.2元;2.罰款11100元;3.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廣告;4.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虛構虛假交易的不正當競爭違法行為。
【典型意義】辦案部門根據國家藥監局相關文件精神,大力推進跨領域執法,充分發揮基層執法人員執法能力,全方位核實當事人存在的違法行為。當事人銷售的上述“祛斑霜”系宣稱新功效的化妝品,屬于特殊化妝品。當事人銷售未經注冊的特殊化妝品,違反《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相關規定。同時其他有關行為也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進行處罰。多種違法行為實行并處,提高違法成本,提升威懾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