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市監辦函〔2021〕401號
省衛生健康委:
李映棐委員提出的《關于放寬大灣區醫療機構 從香港進口藥品及醫療儀器的提案》(第20210536號)提案收悉。經認真研究,我單位會辦意見如下:
市場監管總局等部門印發的《粵港澳大灣區藥品醫療器械監管創新發展工作方案》(國市監藥〔2020〕159號,以下簡稱《工作方案》)要求,針對粵港澳大灣區內地進口藥品、醫療器械需求,為加強監管確保安全,堅持分步實施、試點先行,先期以香港大學深圳醫院為試點,在取得階段性進展后再逐步擴展至其他符合要求的醫療機構。指定醫療機構范圍及相關核定條件和程序,由廣東省衛生健康委負責制定。省市場監管局等部門轉發了《工作方案》(粵藥監局許〔2021〕5號)明確,香港大學深圳醫院使用港澳藥品和醫療器械的試點工作期至2021年7月31日。
相關工作請省衛生健康委根據工作實際綜合研定。
專此函達。
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1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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