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冠賢委員:
您提出的《關于建立健全零售藥店管理的提案》收悉,現答復如下:
國務院《“十三五”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規劃》提出“調整市場格局,使零售藥店逐步成為向患者售藥和提供藥學服務的重要渠道。”隨著國家醫藥、醫保、醫療三醫聯動改革的深入推進,相比于醫療機構,藥品零售企業具有數量多、服務人數廣、便利性強等諸多方面優勢,在保障藥品供應、提供藥品咨詢、指導合理用藥、普及健康知識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
您提出的將藥學服務能力、信用等級納入藥品零售企業管理標準以及探索建立執業藥師遠程服務平臺的建議,目前我局在藥品零售企業監管中已開展相關工作和進行探索性研究。
關于藥品零售企業分級管理
自2007年起,部分省份就開始探索藥品零售企業分級管理工作,其中北京、吉林、江蘇、山東、湖北、廣東、陜西等多個省(市)出臺了有關藥品零售企業分級管理的工作文件,分級標準主要以藥學服務能力和經營品種類別為依據。這些地區的有益探索,有助于引導藥品零售企業持續規范經營、提升服務水平,也為擴大范圍開展分級管理工作積累了寶貴經驗。2017年,按照醫改工作部署,由商務部牽頭研究制定藥品零售企業分類分級管理制度,將藥品零售企業藥學服務項目、規范化程度、信息化管理水平納入分級范圍。我局積極配合,參與研究,與有關部門、社會各界一起共同推進此項工作。
二、關于藥品零售企業藥學服務的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從事藥品經營活動應當具備有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師或者其他藥學技術人員;《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規定藥品零售企業的質量管理人員應當指導并監督藥學服務工作,企業應當按規定配備執業藥師,負責處方審核、指導合理用藥,從法規層面對藥品零售企業的藥學服務提出基本要求。2019年,針對媒體曝光的執業藥師“掛證”問題,我局在全國范圍開展藥品零售企業執業藥師“掛證”專項整治,進一步建立健全藥品零售企業和執業藥師失信懲戒、守信激勵制度。與此同時,我局組織起草《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的藥品零售藥學服務附錄文件,從經營服務環境、藥學服務規范、制度建設等方面規范藥學技術人員指導公眾合理用藥。我們也了解到,藥品零售企業也從行業自律的角度制定了《零售藥店經營慢性病藥品服務規范》和《零售藥店經營特殊疾病藥品服務規范》等行業規范,逐漸被行業協會成員執行推廣。
三、關于執業藥師提供遠程藥學服務
目前,全國約有49萬名執業藥師在藥品零售企業執業,承擔了藥品質量管理、提供藥品咨詢服務和用藥指導、慢病患者藥物治療管理、收集藥品不良反應、科普宣傳和健康教育服務等功能。部分邊遠地區、少數民族地區執業藥師資源不足,藥品零售企業的藥學技術人員不能滿足當地人民群眾的藥學服務需求,還有部分地區執業藥師的藥學服務水平高低不一,服務能力存在差異。針對這一情況,在堅持執業藥師配備要求和在店執業的前提下,為合理分配有效使用執業藥師資源,部分地方藥品監管部門探索開展執業藥師遠程藥學服務,作為對日常執業服務的有益補充。在地方探索實施的基礎上,我局將開展專題調研,進一步收集了解執業藥師遠程藥學服務的現狀和存在問題,為下一步指導規范相關活動打好基礎。
感謝對藥品監管工作的關心和支持!
國家藥監局
2020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