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廣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33號),《廣東省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進口港澳藥品醫療器械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由廣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于2024年7月31日通過,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據了解,“港澳藥械通”政策實施以來,截至2024年6月,廣東省共批準指定醫療機構19家,“港澳藥械通”品種擴大至67種(其中藥品34種,醫療器械33種),獲益患者7000余人次,有效滿足了民眾臨床急需用藥用械需求。
《條例》系統梳理了廣東省推行“港澳藥械通”政策以來遇到的難點、痛點、堵點問題,加強藥品監督管理、衛生健康、醫療保障等部門的協調配合,構建涵蓋急需港澳藥械申請、采購、進口、配送、使用等環節的全流程監管工作機制,優化急需港澳藥械目錄管理制度,簡化審核手續、加快審核速度,將“人等藥”變為“藥等人”。
《條例》堅持立足“小切口”服務“大民生”,共30條,不分章節。其中,《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從事急需港澳藥械采購、進口和配送的藥械經營企業應當具備藥械經營資質和進出口經營資質,具備相應的現代物流條件和配送能力,能夠對急需港澳藥械實施全過程追溯。
同時,《條例》提出,要規范急需港澳藥械使用管理,建立急需港澳藥械警戒、召回、追溯等制度,并明確部門監管措施。
此外,《條例》優化急需港澳藥械進口審核和通關管理,第八條將申請進口使用急需港澳藥械目錄內藥品、醫療器械的審核時限壓縮至“五加五”(十個工作日),申請進口使用急需港澳藥械目錄外藥品、醫療器械的審核時限壓縮至“十加十”(二十個工作日),并專門規定廣東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省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采取線上受理、并聯審核等方式簡化審核流程、壓縮審核時限。第十三條規定進口急需港澳藥械應當按照藥品醫療器械進口通關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通關手續,口岸所在地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急需港澳藥械無需進行口岸檢驗,并規定省和內地九市人民政府應當協調海關、民航、鐵路等有關單位,優化急需港澳藥械通關手續。
由于急需港澳藥械主要是自費藥,患者負擔比較大。對此,《條例》完善救濟體系,引入保險機制,第二十二條規定鼓勵保險機構開發覆蓋急需港澳藥械的保險品種,優化保險賠付程序,保障患者合法權益;鼓勵將急需港澳藥械納入普惠型商業健康保險,支持使用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購買普惠型商業健康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