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1日,廣東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表決通過《廣東省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進口港澳藥品醫療器械管理條例》(下稱《條例》)。《條例》堅持立足“小切口”服務“大民生”,共30條,將于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廣州海關所屬越秀海關關員對進口心臟起搏器實施目的地檢驗。
南都記者從廣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獲悉,“港澳藥械通”政策實施以來,截至今年6月,廣東省共批準指定醫療機構19家,“港澳藥械通”品種擴大至67種(其中藥品34種,醫療器械33種),獲益患者7000余人次,有效滿足了民眾臨床急需用藥用械需求。
此次《條例》系統梳理了廣東省推行“港澳藥械通”政策以來遇到的難點、痛點、堵點,將加強藥品監督管理、衛生健康、醫療保障等部門的協調配合,構建涵蓋急需港澳藥械申請、采購、進口、配送、使用等環節的全流程監管工作機制,優化急需港澳藥械目錄管理制度,簡化審核手續、加快審核速度,將“人等藥”變為“藥等人”。
其中,第十一條規定,從事急需港澳藥械采購、進口和配送的藥械經營企業應當具備藥械經營資質和進出口經營資質,具備相應的現代物流條件和配送能力,能夠對急需港澳藥械實施全過程追溯。同時,根據《條例》,要規范急需港澳藥械使用管理,建立急需港澳藥械警戒、召回、追溯等制度,并明確部門監管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條例》第八條將申請進口使用急需港澳藥械目錄內藥品、醫療器械的審核時限壓縮至“五加五”(十個工作日),申請進口使用急需港澳藥械目錄外藥品、醫療器械的審核時限壓縮至“十加十”(二十個工作日),并專門規定廣東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省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采取線上受理、并聯審核等方式簡化審核流程、壓縮審核時限。
此外,由于急需港澳藥械主要是自費藥,患者負擔比較大。對此,《條例》完善救濟體系,引入保險機制,第二十二條規定鼓勵保險機構開發覆蓋急需港澳藥械的保險品種,優化保險賠付程序,保障患者合法權益;鼓勵將急需港澳藥械納入普惠型商業健康保險,支持使用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購買普惠型商業健康保險。
采寫:南都記者 楊麗云 通訊員 粵藥監
編輯:楊麗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