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廣東訊?近日,廣東省藥監局事務中心聯合相關部門對10名執業藥師的“掛證”行為進行核查處理并予以公示。
依據《執業藥師注冊管理辦法》規定,廣東省藥監局事務中心撤銷10名“掛證”執業藥師的執業藥師注冊證,3年內不予注冊,并將“掛證”人員的個人不良信息錄入全國執業藥師注冊管理信息系統。
據悉,根據有關規定,執業藥師應當依法依規從事執業活動,嚴禁持證執業藥師“掛靠”,持證人注冊單位與實際工作單位不符的,由發證部門撤銷執業藥師注冊證,3年內不予注冊;構成犯罪的,移送相關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買賣、租借執業藥師注冊證的單位,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陳海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