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事務中心聯合各級藥品監管部門對10名執業藥師的“掛證”行為進行核查處理并予以公示。依據《執業藥師注冊管理辦法》(國藥監人〔2021〕36號)規定,對10名“掛證”執業藥師的《執業藥師注冊證》予以撤銷,三年內不予注冊,并將“掛證”人員的個人不良信息錄入全國執業藥師注冊管理信息系統。
根據有關規定,執業藥師應當依法依規從事執業活動,嚴禁《執業藥師注冊證》掛靠,持證人注冊單位與實際工作單位不符的,由發證部門撤銷《執業藥師注冊證》,三年內不予注冊;構成犯罪的,移送相關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買賣、租借《執業藥師注冊證》的單位,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
廣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事務中心
關于執業藥師“掛證”行為處理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