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疫情要防住、經濟要穩住、發展要安全”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據國務院聯防聯控機制《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有關要求,統籌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切實保障疫情風險區域群眾正常用藥需求,維護群眾健康權益,特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各地防控指揮辦工作規范指引
(一)根據國務院聯防聯控機制關于專項整治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層層加碼”問題的部署要求,各地防控指揮辦要統籌兼顧零售藥店哨點監測工作和保障群眾正常用藥需求,不折不扣嚴格落實《廣東省零售藥店哨點監測工作規范指引(2022年第二版)》(以下簡稱《指引》)各項要求,不得以各種理由層層加碼和“一刀切”。要確保轄區零售藥店正常營業,確保零售藥店哨點監測作用有效發揮,保障群眾正常用藥需求得到滿足,不得隨意要求零售藥店暫停營業或者暫停銷售《疫情期間需實名登記報告藥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內藥品。
(二)發揮轄區國有藥品流通企業作用,指導企業科學合理儲備防控藥品、常用藥品、急需藥品和老年慢性病藥品等重點藥品,確保轄區內藥品穩定供應,滿足群眾防控期間正常用藥需求。
(三)按照“就近方便”原則,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中、高風險區內的保障藥品供應零售藥店(以下簡稱保供藥店),確保藥品質量和供應。要將保供藥店列為重點民生保障單位,適當給予政策傾斜和財政支持,保障物流暢通和員工到崗,確定保供藥店作為緊急配送點;要組織社區志愿者、藥品第三方物流企業等多方力量參加配送,保障居民正常用藥需求和質量安全。
(四)加強中、高風險區居民用藥需求監測,劃定為中、高風險區內的社區,應建立與保供藥店的對接機制,安排專人負責收集急需用藥及需要長期使用固定藥物控制、治療的慢性疾病用藥等重點人員用藥需求,并將重點人員詳細信息和用藥需求及時提供給保供藥店。
二、零售藥店工作規范指引
(一)零售藥店要嚴格落實主體責任,低風險區零售藥店要及時、全面、準確做好購買《目錄》藥品人員信息登記報告工作,中、高風險區內零售藥店應當暫停銷售《目錄》藥品,藥品網絡銷售企業不得向中、高風險區銷售配送《目錄》藥品;如病情需要必須服用《目錄》藥品,請按照屬地防控指揮辦的規范要求用藥或者指引前往醫療機構就診。
(二)中、高風險區零售藥店(含保供藥店)可正常銷售乙類非處方藥;憑互聯網醫院電子處方、病歷醫囑或以往購藥信息憑證、經執業藥師或藥學技術人員審核(含線上或電話用藥指導)并做好詳細記錄后,零售藥店可銷售《目錄》外藥品,所有銷售臺賬應保存完整備查。
三、市場監管部門工作規范指引
各地市場監管部門要按照“管行業必須管疫情防控”的原則,嚴格落實屬地監管責任,加強對零售藥店特別是保供藥店的監督檢查和供保檢查,督促零售藥店嚴格落實藥品經營主體責任,不折不扣執行《指引》和本指引規范的相關要求,統籌保障藥品質量安全、藥品供應保障和群眾正常用藥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