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粵港澳大灣區藥品醫療器械監管創新發展工作方案》(國市監藥〔2020〕159號)和《廣東省粵港澳大灣區內地臨床急需進口港澳藥品醫療器械管理暫行規定》(粵藥監規許〔2021〕4號)要求,優化評審審批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廣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廣東省衛生健康委員會聯合印發《粵港澳大灣區內地指定醫療機構非首次使用臨床急需進口港澳藥品醫療器械申報指南》,自2022年6月20日起正式實施。各有關單位在實施過程中如遇到問題,請徑向廣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反映。
廣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 廣東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2022年6月17日
附件:
粵港澳大灣區內地指定醫療機構非首次使用臨床急需進口港澳藥品醫療器械申報指南.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