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
通 告
2021年 第62號
為落實省新冠肺炎防控指揮部工作要求,進一步發揮零售藥店“哨點”監測敏感性優勢,方便居民在零售藥店購藥的安全、可及,規范疫情防控期間居民在零售藥店購藥行為,廣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在此前發布的《廣東省疫情封閉封控區域零售藥店“哨點”監測預警工作指引》和《廣東省疫情防控期間居民在零售藥店購買藥品行為規范指引》基礎上,進一步優化制定了《廣東省居民在零售藥店購藥行為指引(第二版)》,請廣大市民和零售藥店配合落實。
附件:廣東省居民在零售藥店購藥行為指引(第二版)
廣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21年8月20日
廣東省居民在零售藥店購藥行為指引
(第二版)
疫情防控及疫情防控常態化期間,為貫徹落實我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政策,保持零售藥店(以下簡稱藥店)哨點監測預警敏感性,規范藥店銷售藥品(包含藥品網絡銷售)行為,方便居民進店科學規范購藥,制定本指引。
一、居民進入藥店,應當全程佩戴口罩、配合測量體溫、出示健康碼。體溫超過(等于)37.3℃或健康碼為“黃色”、“紅色”的居民,請勿進店購藥自行服用,藥店工作人員應當指引前往附近醫療機構(發熱門診)就診。如發現健康碼為“紅色”的居民進店,藥店工作人員還應當立即向屬地疫情防控指揮部或市場監管部門報告。
二、居民進店購買非《疫情期間需登記報告藥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內藥品,可按正常流程購買,無須提供個人登記報告信息。
三、居民進店購買《目錄》內藥品,請配合藥店工作人員進行問詢服務以及姓名、身份證、聯系電話、現住址、旅居史、癥狀、購藥用途等信息的登記報告工作。為家人朋友等代購《目錄》內藥品的,還應如實提供實際用藥者信息;如果實際用藥者有發熱、干咳等可疑癥狀的,藥店工作人員應當提醒購藥居民通知實際用藥者及時前往醫療機構(發熱門診)就診。
四、藥店工作人員應當及時、全面、準確地將購買《目錄》內藥品信息上傳至廣東省智慧藥監購藥人員信息登記報告系統,不得遲報、瞞報、漏報、錯報。
五、全省中高風險地區、封閉封控區域內藥店暫停銷售《目錄》內藥品,直至恢復為低風險地區或解除管理。藥品網絡銷售企業不得向省內中高風險地區、封閉封控區域所在地級市的居民銷售配送《目錄》內藥品,直至恢復為低風險地區或解除管理一個月后方可按要求銷售配送。上述區域內居民如使用《目錄》內藥品,請遵照當地疫情防控指揮部有關疫情防控指引和要求。
六、對確實無法使用智能手機出示健康碼的居民,藥店工作人員應當協助查詢購藥居民“通信大數據行程卡”,行程卡為“綠色”的,方可進店遵照指引購藥。
七、藥店應當在營業場所門口顯著位置張貼《居民購藥指引》、《目錄》、附近醫療機構(發熱門診)名單等疫情防控告示,并保持完好無損且不被遮擋。
八、藥店要落實哨點監測主體責任,嚴格執行進店查驗、銷售《目錄》內藥品登記報告及問詢服務。
九、疫情防控工作人人有責,感謝廣大居民和藥店的支持配合,攜手遵守疫情防控各項工作措施。
廣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此前發布的指引或者文件與本指引不一致的,適用本指引。